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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张茂荣 15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,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创始人、资深律师、首席合伙人,深圳搜房网二手房论坛律师答疑及焦点房地产网律师在线版主,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圈圈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。2001年3月创办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任主任,2006年5月创办本所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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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7-07-12 12:30:23
     问:去年3月,我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后因暂无房居住,我岳父将其在市区的一套楼房赠与给我,并签订了赠与合同,但未办过户手续。后来,我妻弟因做生意亏本,岳父为替儿子还债,又将该房过户卖给了李某。最近李某催我腾房,我能以赠与为由拒绝李某吗?
读者  张君发  

    答:你所提的问题涉及到你岳父将房屋转让他人是否合法的问题。一般来讲,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就会生效,生效就意味着要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。但是,鉴于赠与的特殊性,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”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,房地产转让时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。虽然你已占有使用你岳父赠与的房子,但由于你们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赠与的房屋产权并未转移,加之你们之间的赠与行为既不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,赠与合同又未经过公证,所以你岳父将该房过户卖给了李某的行为,事实上是行使了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撤销权,撤销了对你的赠与行为。因此,李某作为该房的新产权人要求你腾房,你不得拒绝。

    来源:人民法院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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